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通海县千承农资店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农药:阿维线虫净364袋,登记证号:PD20161885,总有效成分含量:15%,规格:1000克/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人民币壹佰零捌元整); 三、处罚款¥500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5108.00元(人民币伍仟壹佰零捌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