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高当罚字﹝2026﹞第03号
案件名称
白XX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秸秆野外用火的处罚
违法主体名称
白XX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3月14日20时发现当事人白XX在高大乡代办村曹家田进行野外烧豌豆秸秆。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银行缴纳(当事人已于2026年3月16日自行缴纳了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通海县高大傣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