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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担当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升党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我们将陆续发布"以案说法”系列案例,用典型统计违法行为及责任追究案例警示,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知识和统计法治意识。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S市C区统计局接街道统计办反映该街道某企业未按照S市《2019年批发零售业统计年报报表制度》规定,于2019年2月15日前上报统计年报。区统计局在2月22日向该公司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要求该企业于2月28日前将迟报的报表报送至区统计局。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上报报表,区统计局又于3月1日与该企业电话沟通,该企业财务人员吴某以其公司注册在W区,并已向W区报送统计报表为由明确表示拒绝报送报表。为此,S区统计局于3月1日向该企业发出了《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将于2019年3月7日对其进行统计执法检查。3月7日上午,区统计局会同市统计局执法大队有关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该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吴某为代表接待区统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吴某始终坚持不应该在本区上报统计报表,并否认其在C区某路某号的办公地址为实际经营地,称该地址只是其公司的一个办公室,并认为公司在W区已上报过《外商投资企业报表》,就不应再报送其他统计报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区统计局在检查现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由于该企业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报表,同时未在《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期限内补报批发零售业统计年报,其行为已构成了《统计法》规定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版)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C区统计局案件处理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拟责令该企业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3月19日,区统计局对该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件分析 该企业未按批发零售业统计年报报表制度规定及时上报统计年报资料,在收到催报单后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报,经过执法检查仍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这是一起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案例。从2019年3月立案,至4月初结案,历时1个多月。该公司由于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此案例,透视出当前一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法不了解,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拒报统计报表行为时有发生。因此,要改变现状,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企事业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应当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依法统计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统计法律意识,自觉履行统计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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