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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通海县建成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6-11-04 15:52 点击率:0【打印】【关闭】

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改善通海县建成区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引导和规范道路停车秩序,加强车辆停车管理,充分应用大数据网络化管理城市道路智慧停车服务,改善通海县建成区停车困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云南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玉溪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玉政规〔2023〕4号)等文件及程序规定,通海县建成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服务收费调整工作严格按照价格决策程序进行,经通海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属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收费范围:覆盖通海建成区25条道路,合计1685个智慧改造泊位,其中老城区1376个,新城区309个。包含老城区西大街、西山路、富康路、气象路、长虹路、湖滨路、古城西路、北街延长线、古城东路、延龄路、东街、太和街、育才路、平安小区北侧、东山路、东湖路、黄龙路、礼乐东路(东段、西段);新城区通达路、螺峰路、晴岚路、宝月路、康乐路、紫金路(含园丁小区北门),新老城区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二、收费时段及标准

(一)收费时段

每日9:00—21:00(21:00—次日9:00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1.每日收费时段内,政府定价管理的城市道路智慧停车泊位收费实行累计计时收费,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按标准收费;

2.执收标准

车型

白天时段(9:00-21:00)

夜间时段(21:00-次日9:00)

9:00-21:00

连续停放12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

首小时以内(含30分钟免费)

一小时后

小型车(11座及以下)、小型货车(载重量750千克及以下)

3.00元

0.50元/15分钟

免费

18.00元

中型客车

(12座及以上)、中型货车(750千克以上)

4.00元

0.50元/15分钟

免费

20.00元

注: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免收停车费,首小时超过30分钟按一小时计算。连续一次停放时间超过次日09:00的,自次日09:00重新计时收费。

     三、减免及优惠政策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等车辆,县人民政府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二)停放在专线范围内的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公交车和农村客运车辆。

(三)经明示划定的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车辆;

(四)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周边划定路段,上学、放学时段1小时内免收停放服务费,以区域公示牌为准;

(五)残疾人持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本人专用机动车辆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临时停放时,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及县政府另有规定应予免收的。

四、相关配到措施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当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等,提前1个月公示收费标准情况,同时在进入县城建成区收费路口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价格管理方式、计价方法、车辆类型、收费标准、免费对象、申诉渠道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加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虚假标价、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提高停车服务质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收费与服务对等”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力度,督促经营单位加强对停车收费员业务培训,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断提高停车便民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四)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县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作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制定相应的收费管理配套办法、措施,规范收费行为;认真做好通海县建成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智慧停车服务收费定价政策执行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加强车辆停放收费诚信服务建设。收费单位要切实加强收费硬件设施建设,加强对收费政策的宣传,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停车欠费诚信档案,依法归集欠缴停车费车辆信息,健全欠费追缴机制,目前主要通过人工催缴、短信催缴、司法诉讼等方式,后期将强化宣传引导,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断提高车辆停放人的缴费意识,提高停车费收缴率。

五、执收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4日起执行。《关于印发〈通海县老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发改价格〔20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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