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4期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6-10-10 10:51 点击率:1【打印】【关闭】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应急罚〔2026〕12号

 

被处罚单位:  通海鸿源石油有限公司六一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PJ6P

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秀山西路xxx号 

邮政编码:  652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x萍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xxxxxxx6666   身份证号码:  53242xxxxxxxxxx1667  

 

本机关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对你单位  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存在作业人员加油时未按规定穿防静电工作鞋、防静电工作服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你单位已当场进行了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4.2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但是,该违法行为,在2025年曾经发生过,当时现场进行了改正,此次行为属于再犯,具有从重的情节。鉴于从重、从轻的情节皆有,综合考虑,从重、从轻相抵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条A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1.警告,2.并处人民币1100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建行通海支行  (账号: 53001657236051001297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机构:通海县司法局,地址: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行政新区宝月路1号通海县司法局305室,邮编:652799,联系电话:0877-30290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海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