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街镇耕地保护倡议书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6-04-08 15:14 点击率:0打印】【关闭

广大农民朋友们、各用地单位及个人: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系人民生计的根本。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我国耕地保护的战略底线。我镇地处坝区,是蔬菜种植的核心区域,耕地资源是我们增收致富的重要基础。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实守护好我们的良田沃土,现将耕地保护相关政策、法律告知如下:

一、耕地概念辨析与用途管制

永久基本农田与一般耕地都是耕地,都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实行永久保护、特殊保护的耕地。一般耕地是区别于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类型,其主要用途为种植粮食、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前提下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承包经营权证上是否基本农田一栏标注“否”的仍属于耕地,不得占用或改变耕地用途。

耕地用途管制是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用于种植粮(豆类、谷类、薯类)、油、棉、糖、蔬菜、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施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二、耕地保护“四禁止”

(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永久基本农田应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不得用于种植果树、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等非粮食生产活动。(二)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格保护耕地的土壤质量和生产能力。(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避免耕地被用于景观打造等非生产用途。(四)禁止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确保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违法占用耕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按照非法占用土地1亩(约合666.67平方米)计算,违法者将面临6.67万—66.7万元的巨额罚款。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让我们珍惜和保护耕地,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守住子孙后代“饭碗田”。